这个条文及说明各位有何见解,现有一商业综合体,地下餐饮面积1900多平米,原先是一个防火分区,建规里明确带有餐饮的商业按照一般性质划分防火分区,即有喷淋的情况下单个防火分区面积为1000平,而23年6月1日刚执行的通用规范新规,条文解释里又有这么一句,“当在商店营业厅内设置餐饮场所时,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视餐饮场所的经营方式等,按照商店营业厅或民用建筑中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。”是不是说明,只要餐饮部分的经营方式,类似商店营业厅,即可以按照商店营业厅地下2000平米防火分区划分的标准来,但是“应视餐饮场所的经营方式等”这句话又该怎么分析呢,求解答。
最新问题
你好,请问明火一说有什么依据或者参考吗,因为建规里厨房和其他区域用2小时隔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,条文解释里还说由于厨房明火等因素,但是新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里,“除居住建筑中的套内自用厨房可不分隔外,建筑内的厨房,需应用防火门、防火窗、耐火极限不低于2.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.00h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”,条文解释里也不说明火的事了,有种把电加热厨房和燃气厨房一视同仁的感觉